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4民初420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星网锐捷科技园19-22栋。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锐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星网锐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网锐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660元;2.星网锐捷公司支付***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50275.45元,2006年6月至2020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加班安全巡查)的工资报酬56264.04元。事实与理由:2003年11月***入职星网锐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后***对2020年11月工作绩效考核存在异议,要求星网锐捷公司对考核重新界定,但是星网锐捷公司向***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以辞退处理。***不同意星网锐捷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与分管领导面谈,并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星网锐捷公司支付***历年加班费、兼职工资。而星网锐捷公司以***利用职务便利下载视频、威胁、恐吓物业主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2020年11月13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星网锐捷公司解除了其与***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且星网锐捷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星网锐捷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协商过程中***出具的悔过书不能作为认定***存在过错的证据,***在写悔过书时并非是自愿的,***是为了顺利拿到补偿费,才被迫放弃十几年的加班费。***在星网锐捷公司任职长达17.5年,累计加班费为321199.49元。星网锐捷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胁迫***签订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书,显失公平。***与星网锐捷公司协商放弃加班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望判如所请。
星网锐捷公司辩称,一、***作为安保专员,利用职便,私自拷**控视频,并以此持续威胁、恐吓同事的行为已严重违背其职责,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星网锐捷公司对其予以辞退处理并无不当。
二、2020年1月19日,***与星网锐捷公司经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变更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主张加班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未举证证明其有加班的事实。2.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请求,不再以任何形式的民间行为、媒体舆论、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本协议以外的任何权利”。***已放弃了该协议以外的任何权利,其中包括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星网锐捷公司不存在对***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已放弃了主张加班费的权利,无权再向星网锐捷公司主张加班费。3.***主张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的超时加班费,至***2020年12月23日申请仲裁时,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主张的2019年12月23日之前的夜间加班安全巡查加班费也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与星网锐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星网锐捷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星网锐捷公司支付赔偿金;***主张加班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的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3年11月***入职星网锐捷公司,2013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于2020年1月向星网锐捷公司物业部前主任(现已退休)**提供一个U盘,U盘里有几个视频及一份《事件缘由、计划实施》的文档,于2020年1月2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于2020年6月22日、10月12日向**及分管领导发送电子邮件。2020年9月1日,***向星网锐捷公司纪检监察室提交上述视频及撰写的监控影像分析文档,反映**个人作风方面问题,经星网锐捷公司组成的初核组核查,并未发现存在该问题,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反馈初核结果以及处置情况。2020年11月13日,星网锐捷公司决定于当日与***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未送达成功。同日,星网锐捷公司在公司张贴《违纪辞退通报》,载明:物业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拷**控视频,并利用视频以书面形式威胁恐吓同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向规定,对该员工作违纪辞退处理。***已知晓《违纪辞退通报》。2020年11月18日,***向星网锐捷公司出具了《悔过书》,载明:“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作出悔过…本人决不能利用职务便利调查监控录像并为个人利益考虑警告同事,并造成威胁、恐吓的事实,所幸在上级的协调下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承诺不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本人郑重将不再发生类似事项…现请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均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星网锐捷公司给付***12016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其中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请求,不再以任何形式的民间行为、媒体舆论、仲裁或诉讼方式主张本协议以外的任何权利。”星网锐捷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15日向***支付上述补偿金。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星网锐捷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二、星网锐捷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
一、星网锐捷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主张其出具的《悔过书》以及其与星网锐捷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均不是自愿的,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但是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出具的《悔过书》体现了***请求与星网锐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星网锐捷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双方应依约履行。因此,***与星网锐捷公司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星网锐捷公司依约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星网锐捷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星网锐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66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星网锐捷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根据***与星网锐捷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特别是“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的约定可知***不能再向星网锐捷公司主张加班费,故***要求星网锐捷公司向其支付2003年11月至2006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150275.45元,2006年6月至2020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夜间加班安全巡查)的工资报酬56264.0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