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雁洲村沿江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赵慧,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冷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