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6266号之一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雁洲村沿江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逸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71-73号A幢3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逸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6元,由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