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110号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雁洲村沿江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9元,由原告广东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