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岳民初字第04023-1号
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平。
委托代理人戴卓。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重机”)诉被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比特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5日做出(2013)岳民初字第04023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26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房产的产权交易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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