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02民初921号
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1幢A602,组织机构代码7700928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中路12号建设科技大楼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计2358元,由原告湖南普天科比特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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