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民初376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源,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领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贵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陈金,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科比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计3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稚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