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294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系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730943588F,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商贸西路安置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石忠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雨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6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龙 恺
审判员  杨再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