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2财保153号
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城北新区祥和新苑A1栋1单元401、402、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730943588F。
法定代表人:石忠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4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2018年2月6日,本院以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8)黔2632财保92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62×××22)的银行存款27564元予以冻结。现***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被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贵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62×××22)的银行存款275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石庆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