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XX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2民初277号
原告: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城北新区祥和新苑A1栋1单元401、402、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730943588F。
法定代表人:石忠厚,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标,男,1956年7月23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被告XX标已兑现该案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