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2财保43号
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城北新区祥和新苑A1栋1单元401、402、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730943588F。
法定代表人:*忠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设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为26XXXX)的银行存款13754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确保其在以后的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账号为26XXXX)的银行存款13754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案件申请费158元,由申请人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吉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