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9822号
上诉人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起诉请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双倍租赁保证金、先行垫付的租金及赔偿其因地上建筑物被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原审认为涉案合同签订于2013年1月4日,上诉人主张于2013年11月将土地返还被上诉人,却于2018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仅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处理错误。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尾部“甲方”处盖有被上诉人公章,同时有代表人的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136××××****。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称无法确认代表人处是何人签名,但对公章予以认可,上诉人则主张签约代表人为赵某1,被上诉人确认赵某1是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赵某2的兄弟。上诉人还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潘某与赵某1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原始载体,赵某1的手机号码与涉案合同载明的被上诉人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赵某1代表被上诉人签订了涉案合同。上诉人提交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1月6日多次要求赵某1安排财务汇款,赵某1亦多次承诺办理,上诉人最后一次向赵某1主张权利的短信发于2018年1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签约代表主张权利应视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据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原审仅以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所有请求,未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宝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 炬 审判员 易 静 审判员 郑寒江
书记员 陈泱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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