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1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32年0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04月0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太平北路二巷8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241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北楼第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37285。 负责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文,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东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478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3民初2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路  德  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