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1与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异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9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3年11月4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76年6月13日生,系申请执行人李某1的母亲。
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太平北路二巷8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2411E。
法定代表人:林立。
被申请追加人:林立,男,1970年3月2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4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7执15046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1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为由,申请追加其股东林立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1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1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证实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4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其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故本案执行追加程序已无继续审查的必要。因此,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结案申请书中明确撤回对被申请追加人林立的执行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某1撤回执行追加申请。
审判长施东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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