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7153号
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星花社区庙溪新村北5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94616。
法定代表人苏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铁嶂村委会卓陶村民小组53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10106413。
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