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与某某、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4927号
原告庚平贵,男,汉族,1982年8月9出生,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容县。
被告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星花社区庙溪新村北5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94616。
法定代表人苏水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法定代表人林耸。
原告诉称,2018年8月19日01时59分许,被告***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粤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市××常线黄江镇碧桂园红绿灯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黄江医院进行治疗,于2018年12月4日出院,住院107天。2018年12月28日,由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评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个玖级伤残继两个拾级伤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85289.12元;2、被告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且该交通事故另一当事人已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18东三法联调字第450号),申请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东莞市××常线黄江镇碧桂园红绿灯路段,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又因本案已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先行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4民初44927号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文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