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杉杉富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居。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凤庆县云凤路华屹溪谷盛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垣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西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叶良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江川区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职教小区沿街组团5-104.
法定代表人:刘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青云路种子苑小区B户型2幢。
法定代表人:丁兆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筠,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尖山镇)磐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施碧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碧涛,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
上诉人杉杉富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江川区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施碧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杉杉富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应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江川区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施碧涛履行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故一审法院认为杉杉富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上述债务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妥。此外,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杨灵对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杉杉富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8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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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梦梦
审 判 员 梅亚琴
审 判 员 徐京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