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547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7616191XC。
责任人:郑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金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4767797P。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友,该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尹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