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329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4767797P。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友,男,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天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