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安徽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巢民一初字第01142号
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