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3432号
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尖山镇)磐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燃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