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民初663号
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家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艳,广西宏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东,广西宏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方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单元16层08号。
法定代表人:熊建飞,经理。
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方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方硕建设有限公司已经给付诉请的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毅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方楠
书 记 员 钟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