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12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花园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223220916977。
负责人:张宗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振,男,1983年9月12日生,该局工作人员,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代理人:吴朝文,男,1964年9月3日生,该局工作人员,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南明区博爱路87号博爱公寓2层(市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924902XD。
法定代表人:杨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息市监处〔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息市监处〔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息市监听告字〔2019〕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调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6日,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梯本次维保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下次维保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法》第八十八条,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行使相关权利。2019年12月25日,该局作出息市监处〔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经南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9152010256924902XD)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工作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梯本次维保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下次维保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据介绍,该公司电梯由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电梯脱保运行及电梯由由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维保基本情况。
2、2019年1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扫描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轿厢内二维码截图,证明该电梯脱保的情况。
3、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4、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负责人的身份、年龄情况。
5、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委托事宜。
6、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受委托人的身份、年龄情况。
7、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保从业人员资格证,证明受委托人具有电梯维保资质。
8、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维保资质。
9、2019年11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
10、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11、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负责人的身份、年龄情况。
12、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委托事宜。
1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受委托人的身份、年龄情况。
14、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委托合同1份,证明其使用的电梯由贵州睿宇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维保相关事宜。
15、2019年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息烽有限公司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使用的电梯由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电梯维保及电梯脱保的相关情况。
2019年12月12日,该局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关事宜,在法定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该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息烽县政务服务中心贵阳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或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4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事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现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息市监处〔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本院认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息市监处〔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息市监处〔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贵州睿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晗
审判员 付相莉
审判员 徐飞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坚
书记员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