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661号
原告:武汉三工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4号东二产业园2栋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寒叶,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宏梦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洪庙村洪庙大道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工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梦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