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

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与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9号新大都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锦讯美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讯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42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锦讯美联公司上诉称,本案是由产品责任纠纷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应当适用前案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管辖。前案案涉行为发生地在徐州云龙区,因此,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由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被告锦讯美联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锦讯美联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