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纽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7218号
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纽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2-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纽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元,由原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