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204号
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子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英,女,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雄。
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谢颖霞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东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