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

北京慧合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204号

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子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英,女,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雄。

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判 员 谢颖霞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东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