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

北京慧合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财保98号
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51372054F。
法定代表人:赵子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英,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经营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东鼎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66978P。
法定代表人:蔡永雄,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0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开发区支行,账号×××);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323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黄埔路支行,账号
×××)。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0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开发区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323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黄埔路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尤士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