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26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段家寨乡岔上村人,现住静乐县城。
被告: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35号东华苑溢翠园8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静乐县致远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静乐供电支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郝亮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广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静乐县致远电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