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龙,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中云。
原告上海港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4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港虹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5,7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金额较大,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被多次查封、冻结。另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关于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永强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葛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攀铭
书 记 员 王攀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