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3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帆路180号。
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图(北川)环境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崇文路。
法定代表人:樊中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奥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微山湖街127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安,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奥图(北川)环境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奥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奥图(北川)环境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与绵阳奥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奥图(北川)环境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奥图(北川)环境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奥图(北川)环境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斯空
审 判 员 郑卫青
审 判 员 毛慧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翟宣任
书 记 员 周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