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执异2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帆路180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异议人的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英,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林,管理人成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务咨询管理事务所(原名上海**投资咨询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3032室。
投资人:梁才雄。
被执行人:荆云峰,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6998室。
法定代表人:薛晓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范红娟,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务咨询管理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荆云峰、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奥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范红娟、***借款合同纠纷(2019)沪0116民初14645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一案(2020)沪0116执1348号,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本院在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后,仍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执行回转发放的执行款。2022年8月1日,异议人的管理人以有关异议请求指向的执行回转款项的处置方案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达成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该异议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管理人代表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志忠
审判员 孟宪利
审判员 林 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