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49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帆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樊中云。
被执行人:樊中云,女性,1969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帆路180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帆路180号。
本院在执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中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津0116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堰镇工业区规划××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