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天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0497号
原告广东中天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天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909.52元、财产保全费为827.61元,共计1737.13元(原告广东中天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原告广东中天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聪聪
书记员  陈以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