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保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4981G。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璇,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80816。
法定代表人:佘志登。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保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70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46347.96元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0××××0200账户188798.98元、江苏银行深圳分行1920××××2428账户61144.20元,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49943.18元。经申请执行人核算,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共计246347.96元,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3595.22元后,余款246347.96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债权已得到足额清偿,申请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702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3595.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从扣划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调702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赵      征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晓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