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宏泰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768号 原告:湖北省宏泰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127号)3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放、李冲,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宏泰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北省宏泰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2月9日,湖北省宏泰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北省宏泰壹砂智能泊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车公司”)签订了《软件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亿车公司为宏泰公司提供停车场联网管理平台软件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工期为50个工作日,被告逾期交付成果的,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合同签署之后,宏泰公司依约支付了25.5万元合同款项,但亿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软件开发服务。宏泰公司经多次催告无采后,于2021年4月21日向亿车公司发出了(履约催告函),要求亿车公司履行对应合同义务。亿车公司收到《履约催告函》后,电话预定,无法给予确定回复。宏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亿车公司发出了《合同解约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了《软件技术服务合同》。收到《合同解约函》后,亿车公司作出了书面回应,确认收到了该解除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经催告后仍未按约定工期完成软件开发服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已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前期已支付合同款项22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5万为本金,按日5‰标准。从2020年2月26日起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6月14日,为1887750元),(以上合计21127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规定,我院无权管辖,该案应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