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6055号
原告:深圳市金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二线关外淘金山湖景花园一期商业会所01、02区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6147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808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深圳市金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