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787号
原告:深圳市城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中天美景大厦9层1401-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1843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808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城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城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城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