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2059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6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74558354773。
法定代表人:于建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808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42014.30元的财产,同时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担保金账户足额存入担保金542014.3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前海亿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2014.3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