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与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02民初48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满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