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悍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49号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60716XA。

法定代表人:张维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悍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同市高级技工学校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099229541Q。

法定代表人:杨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悍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