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正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577号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仕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60716XA。

法定代表人:张维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正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德民花苑2幢商业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2374283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陆雪萍,女,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涂祥勇,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正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陆雪萍、涂祥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计2623.5元,由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柯玉婷

人民陪审员  黄景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