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舒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0195号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仕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60716XA。

法定代表人:张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福建重宇合众(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重宇合众(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舒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6号深圳体育场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055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蔡鹏涛,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侨区。

被告:曾庆辉,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曾广贵,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被告:高尚,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舒华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蔡鹏涛、曾庆辉、曾广贵、***、高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高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尚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尚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柯玉婷

人民陪审员  黄景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