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1153号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25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仪,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女,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舒华展架实业有限公司、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08××××.3、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静涵
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
人民陪审员  梁群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邓文婷
书 记 员  宋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