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8069号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6071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黄金时代科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左岸商业街1栋3层西1-14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34248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黄金时代科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1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50元,又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