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713号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皮营一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80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典金,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