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5873号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苑路金泉时代1单元2609。
法定代表人:阿长江。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沙中洲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