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553号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皮营一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阿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80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泽顺,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称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