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553号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皮营一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阿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80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泽顺,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称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