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792号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皮营一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苏本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负责人:***。
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华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