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苏本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5诉前调确15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18304.17元及违约金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成筑业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